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8〕28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如下标准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按申请事项每项2元的标准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通过纸张复印、打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纸张大小收取复制费,即A4纸05元张、A3纸1元/张、B4纸04元/张、B3纸08元/张;提供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按购买磁盘、光盘的实际价格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邮寄费:按照当地邮政部门实际所需的费用向申请者收取。
二、由申请者自行提供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所需信息的,行政机关只能收取检索费,不得另行收取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复制、邮寄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三、下岗职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机关在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在醒目的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中央在鄂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收费标准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作为主办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国家档案馆查阅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国家档案馆查阅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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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381617